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百度VIP认证)-IOS/Android/最新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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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业信息化专家
核心产品
产品简介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融资租赁系统,是集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近十年融资租赁信息化经验于一体的融资租赁核心业务系统,快速部署上线的能力,丰富的业务场景,人性化的操作体验。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融资租赁系统是为实现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财务/集成管理要求以及管理信息化目标而倾力打造的一套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融资租赁系统涵盖了所有融资租赁关键的业务流程;在灵活可靠、扩展性强的系统平台上,进行贯穿始终的风险管控与业务流程控制;此外,未来在保证系统、数据、平台统一的同时,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融资租赁系统的多公司、多币种架构,将有效的保护企业的IT投资、降低系统建设和运维成本。
融资租赁系统

功能介绍

包含业务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控、财务管理、查询报表、工作流平台、接口平台、消息/预警平台等多个系统功能模块。

  • 业务管理

    商机管理、客户资料、客户信用体系、报价科学计算器、立项审批、销售活动管理

  • 合同管理

    电子合同审批流程、合同制作签约、合同资料内容管理、合同起租投放、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终止

  • 资金管理

    账户管理、银企直连收付款、融资贷款管理、票据管理、保证金管理、资金计划和分析

  • 资产管理

    资产监控、逾期催收、保险理赔、迟延履行金管理、资产处置、租后沟通记录

  • 风险管控

    业务评审模型及流程、财务指标分析、授信机制、抵质押及担保、五级分类、风险预警

  • 财务管理

    凭证自动记账、财务业务关联追溯、财务明细账簿、增值税发票管理、收益分摊和确认、预算与费用控制

  • 查询报表

    电子表单输出、业务及流程报表、单据流钻取、自定义报表、文档附件管理、监管机构报表平台

  • 工作流平台

    流程发起、业务审批、工作流转发、工作流加签、工作流通知、移动审批

  • 消息/预警平台

    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系统首页提醒、手机/PAD APP应用

  • 接口平台

    ERP/财务系统、税务系统、银企直连/第三方支付、CRM系统、邮件/短信系统、OA系统、微信、GPS/资产监控系统、央行/第三方征信系统、银监会/人行监管报表、中登网、NCIIC、电子签章系统、电商网站、Microsoft Office

产品简介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金融租赁系统,能够全面支持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建设管理规范、提升业务效率等需求。支持整个租赁业务生命周期的关键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同时通过整合金融租赁行业相关管理规范、监管制度、要求标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咨询服务能力。

丰富的业务场景,人性化的操作体验,完备的商业伙伴信息管理,成熟的财务报表导入,配套各类权限控制和安全策略,以及快速部署上线的能力,帮助金融机构高效安全地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管理。
融资租赁系统

功能介绍

  • 完备的商业伙伴信息管理

    支持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机构的基础信息维护,支持财务报表导入。
    支持商业伙伴的多角色管理和商业伙伴间多重业务关系定义。

  • 灵活的租赁报价引擎

    预置标准的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报价方案,支持不同支付频率、结构性租金及报价方案的导入、导出。
    可自由调整报价方案,满足多元化的业务形态需求

  • 全面细致的风险管理

    支持可自定义的尽职调查清单模板,并可指定每项内容的控制节点。
    提供客户信用评级模型。从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维度,自定义指标和权重来进行风险评级。
    统计单个客户所有租赁合同,控制风险额。
    支持租金逾期等各种预警提醒,帮助企业及时行动。
    审批策略严谨而不失灵活,可根据客户需求配置。

  • 系统操作简便、快捷

    支持合同模板导入,可提高合同制作效率。
    提供框架性、一揽子合同解决方案,为合同管理提供便利。
    自动计算支付计划中各种现金流项目,可自动出具租赁业务相关凭证。

  • 充分满足需求的报表平台

    提供自定义报表平台,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配置报表并导出。
    提供灵活的报表授权机制。
    满足银监会1104报表和中国人民银行1411报表报送管理的需求。

  • 完整的资金管理

    对租赁业务涉及的银行贷款、放款、租金回笼等各种现金流进行管理。
    提供资金预约及确认,帮助业务稳定开展。

产品简介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汽车金融系统,面向快速发展变化市场的汽车融资租赁管理软件,互联网应用模式,匹配汽车租赁业务,通过丰富的外部服务和数据接入,实现租前、租中、租后的风险控制,使项目的运作全程处于严密的系统监控和风险控制之下,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做出应对措施。
汽车金融系统

功能介绍

  • 商业伙伴基础信息规范化管理

    对租赁业务涉及的银行贷款、放款、租金回笼等各种现金流进行管理。
    提供资金预约及确认,帮助业务稳定开展。

  • 可实现快速报价,并向客户提供多种报价方式

    根据汽车的品牌、车型、车系、年份、颜色等设置购车方案。
    支持灵活快速的配置任何融资租赁产品报价模型。既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也提高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租赁公司还可以对租金支付计划再做调整。例如提前变更、资产处置、租期展期、租期缩期等。

  • 灵活的业务单据审批流程

    前端业务由全国各地的经销商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并触发租赁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租赁申请书、租赁合同、支付申请等业务单据及其原始材料附件的审批流程可通过系统灵活配置,支持会签、投票等复杂审批模型。

  • 车务管理

    车辆信息:汽车租赁物管理,包括品牌、车系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等。
    牌照管理:对于存在车辆牌照限制的地区(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增加了牌照的系统管理。
    保险/年检管理:记录每辆车投保、年检信息,能够在保险、年检到期时进行续交提醒。
    GPS车辆监控系统,实时跟踪分析车辆的位置、使用状况、保养维修等信息。

  • 实现对租赁业务整个过程的风险管控

    业务开展前:通过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客户评级,只有满足特定等级的客户才允许开展租赁业务;通过代理商循环授信体系对每个代理商设定融资限额。约束了每个代理商的风险杠杆。 业务开展中:当客户逾期后,系统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自动向客户、代理商催收。若客户长期逾期,租赁系统自动提醒租赁公司进行下一步措施,如打印并发送律师函等;出现重大逾期时,记录管理拖车、车辆处置等过程。

  • 租赁系统与其他系统集成,简化操作

    租赁系统与GPS系统交换数据,可实时查询设备的使用地点和运转情况;并对设备实施远程控制。
    租赁系统通过网上银行自动收取核销客户的租金。
    租赁系统根据业务特色,集成移动APP、微信服务号及微信企业号,可实现前端申请、中后台审批、租后客服的移动智能化、互联网化。
    租赁系统与二手车评估系统对接集成,可实时查询二手车当前公允的评估价格及差异情况。

产品简介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厂商租赁系统支持完整租赁业务流程,支持随时查看租赁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快速作出对应。通过系统设定条款对租赁行为的风险进行控制,既提升了产品销售量,又保证了租赁设备的安全。
融资租赁系统

功能介绍

  • 基础信息化规范管理

    客户、担保人的基础资料,例如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输入租赁系统管理。客户资料的复印件也作为附件上传到租赁系统。租赁公司员工、代理商可随时查询客户信息。系统中既保留客户签订每个合同当时的信息, 又记录更新后的最新信息。 系统设定评分指标和级别标准,根据客户资料可自动对客户进行评价分级。

  • 可向客户提供多种还租方案

    租金报价及变更都通过系统快速计算,提供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不均等还款等多种方案供客户选择。同时支持租金按元、百元取整。多种还 租方案既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也提高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租赁公司还可以对租金支付计划再做调整。例如租期缩期、租期展期、浮动利率等。

  • 灵活的业务单据审批流程

    前端业务由全国各地的经销商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并触发租赁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租赁申请书、租赁合同、支付申请等业务单据及其原始材料附件的审批流程可通过系统灵活配置,支持会签、投票等复杂审批模型。

  • 财务、业务系统一体化管理

    在租赁业务过程中自动产生会计分录,实时导入ERP/财务系统。保证财务业务数据的统一。

  • 实现对租赁业务整个过程的风险管控

    业务开展前:通过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对客户评级,只有满足特定等级的客户才允许开展租赁业务;通过代理商循环授信体系对每个代理商设定融资限额。约束了每个代理商的风险杠杆。 业务开展中:当客户逾期后,系统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自动向客户、代理商催收。若客户长期逾期,租赁系统自动提醒租赁公司开展回购、终止合同等行为。

  • 提升制造厂商的销售回款率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与设备制造商属于同一集团的情况,融资租赁公司可代替代理商将设备进货款直接付给厂商。减少厂商回款中间环节,加速资金周转。 运用共管账户等银行服务,既保证厂商回款又满足代理商资金流水账面需要。

产品简介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第三方租赁系统,在满足租赁业务灵活计算的同时,实行严格的审批流程,监控合同成立后支付的回收状况,有效控制租赁风险和收益。与外部系统通过接口自动传输数据,保证财务、税务和保险等数据的及时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融资租赁系统

功能介绍

  • 实现支撑第三方融资租赁业务需求

    满足租赁类型多样化需求,可实现融资租赁,融资回租赁、经营租赁和经营回租赁等业务。
    支持一个合同多租赁物、合同变更和终止业务。

  • 全国考核合同盈利状况

    灵活计算每月租金,严格控制收益比率。
    提前预测现金流动,准确把握资金状况。
    集中管理各种税费。

  • 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租赁风险、提升交易安全

    管理客户和供货商的信用评级,记录其经营财务状况。
    统计单个客户所有租赁合同,控制风险额。
    收付款节点控制,保证金、管理费和手续费灵活分配。
    审批策略严谨而不失灵活,可根据客户需求配置。

  • 系统操作简便、快捷

    具备模板导入功能,可大大减少合同制作的工作量,提高效率。
    提供简易租赁模式,简化租赁流程和审批,简化操作。

  • 系统与外部系统信息集成化

    灵活配置的核心财务系统接口。
    对接网银系统,自动产生扣款数据,导入网银扣款结果。
    集成其他外部系统信息,如费控、税控系统等。

  • 提供各类报表、满足管理、债权和财务各部门需求

    提供各类报表,满足管理、债权和财务各部门需求。

产品简介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商业保理业务系统,支持正向保理、反向保理、供应链综合保理多种保理业务模式,支持多样化测算模型引擎、自定义的流程配置引擎、灵活的统计报表查询、全流程风险控制模型和各类接口,实现保理业务模板化、快速响应、自助服务的要求,为行业内数百家融资租赁及保理公司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
融资租赁系统

功能介绍

包含基础管理、业务管理、授信管理、风险信用审核、资金管理、合同管理、保后管理、APP+微信、报表查询、财务管理等多个功能模块

  • 基础管理

    系统初始化、动态页面配置、规则引擎、报价科学计算器、权限管理、保理产品设计、业务维度设计、预警体系

  • 业务管理

    主数据管理、基础合同管理、保理产品定义、立项报告审批

  • 授信管理

    授信报告、增信管理、风险审核、额度管理

  • 风险信用审核

    人行征信、大数据分析、客户信用评分、诉讼信息查询

  • 资金管理

    银企直连收付款、保理费管理、网银批量代扣、融资贷款管理

  • 接口平台

    财务软件接口、人行征信接口、信用大数据、智能设备接口、银企直连接口、公安身份验证、短信邮件接口

  • 保后管理

    逾期催收、保后巡视、法律诉讼、债权五级分类

  • APP+微信

    授信申请及报价、拍照上传附件、流程审批、报表查询

  • 报表查询

    统计报表、报表监控平台、电子表单输出、BI工具、自定义报表、报表权限管理

  • 财务管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收入分摊和确认、凭证自动生成、财务记账

  • 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制作、电子签章打印、合同签约、资料归档及借阅、用信管理、合同信息变更、支付计划变更、提前结清、续期晨期、法务诉讼、合同终止/取消、合同结束

产品简介
功能完善
租赁系统原生征信模块,无需单开征信数据上报系统;完善严谨的数据校验逻辑,与人行征信中心要求一致;无缝对接正式环境数据,业务信息直接传入征信系统
实施经验
案例充足,积累了较多实施经验;与多类征信上报系统供应商合作对接;为多种客户实施企业/个人征信上报接口对接
融资租赁系统

人行征信上报系统实施流程及时间阶段

1、接入装备、第三方接口系统实施商选定

时间:1-2周 / 主体:客户

3、接口对接开发及测试

时间:2-4周,视报文范围定 / 主体: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

5、人行征信中心测试报告审核

时间:1-2周 / 主体:人行征信中心

7、开通查询权限

时间:一般在正式上报三个月后 / 主体:客户

2、业务系统数据与报文要求差异性核对

时间:2-3天 / 主体: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及第三方接口系统实施商

4、数据测试(本地测试、远程加载测试)

时间:3-4周 / 主体: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及第三方接口系统实施商

6、正式申报征信数据

主体:客户

租赁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融资租赁系统特色
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融资租赁系统核心优势
成功案例

项目介绍:

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1984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是某大型银行控股的金融机构。 2017年年底,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为该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新核心业务实施项目,实施周期:10个月,2018年完成新老系统切换上线。

实施内容:

融资租赁全流程业务管理,主要实施内容为业务流程管理、业务对象管理和系统配置管理,其中业务流程管理涵盖项目立项、项目授信、合同审批、放款、租后收款管理、租赁结束,业务对象管理涵盖项目管理、客户管理、合作方管理、征信管理、银保监数据抽取、项目类合同管理、资产台账管理、风险管理、诉讼及法务管理、报表管理、SPV信息管理,系统配置管理涵盖参数化管理、工作流管理、提醒设置、凭证模板设置、日志管理、外围系统接口管理等。

项目介绍:

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2014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从该金融租赁公司筹建至今,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信息为其持续提供核心业务系统实施服务。

实施内容:

1)覆盖融资租赁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对:客户、项目、合同、收款、付款、资产、风控、财务等一系列流程及管理要求;
2)覆盖财务系统的总账、应收、应付、固定资产的管理;
3)覆盖租赁核心移动端应用诉求,包括:流程、报价、通知提醒、资料查阅等;
4)1104报表及1411报表上报;

项目介绍:

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年经银监会批准设立,是某大型银行控股的金融机构。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信息为该公司提供核心业务系统(LVS)实施服务(共3期),实施周期:8个月,2016年完成第一次系统上线,稳定运行。

实施内容:

1)实现厂商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管理,从客户申请环节到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审批环节到租后管理全部线上操作、流程化审批,报表、模板合同等自动生成,最大限度的提高工作效率。
2)对接财务软件、税控系统平台,远期对接执行控制系统,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系统与各业务模块形成一个流程,更加清晰规范。

项目介绍:

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正式落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本项目所建设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平台,将以集团战略要求为基础落脚点,以租赁公司核心业务体系以及核心价值链为切入点,着力加强公司对内、对外设备融资租赁、设施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力度,提高业务效率并严格控制风险。同时结合公司特点,在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区域总部、各子公司以及外部客户之间搭建多元化的信息桥梁,实现内外部信息的互动,增强业务管理的过程控制能力,提高公司的行业影响力和前瞻性,

实施内容:

1)系统采用全新的澳门棋牌24小时在线HAP4.0产品,使用全新的HAP框架,整体风格更加互联网化。
覆盖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商业保理等全部内容,实现所有业务线上管理,并为未来开展集团内供应链保理业务做准备。
2)制定高效的租金计算模型:按天计息、等额本息、约定本金、已知IRR推算手续费、已知IRR推算租金,宽限期等。
3)与浪潮财务系统进行无缝集成,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与泛微OA系统实现单点登录。

奇瑞汽车与平安租赁旗下平安车管家战略签约 开启汽车零售新模式 随着购车群体的日趋年轻化,购车方式也在不断优化升级,“以租代购”以其超低的首付,新颖的购车方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引发年轻人购车新浪潮。在这种背景下,奇瑞汽车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旗下平安车管家品牌战略签约,双方将以“融资租赁”模式为核心,让更多的年轻人提前拥有精彩的汽车生活,并在构建汽车数字化零售平台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 据了解,此次奇瑞与平安车管家的具体合作形式是“地采型合作”。即平安车管家将奇瑞汽车车型设计融资租赁产品,通过其新零售平台及渠道进行推广和销售,获客后,其落地执行团队在奇瑞销售服务商处提车交给客户。借助平安车管家此次合作,奇瑞能够实现双方渠道的优势互补,进一步促进新车销售。传统实体经销商门店是目前汽车销售的主要渠道。一直以来,传统实体经销商门店虽然有体验、有氛围、有服务,但同时也存在门店租金高、到店客流量小等问题。而新兴的线上汽车销售平台,虽然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缺少场景化的消费体验,两者的优劣显而易见。 平安车管家作为较早涉足汽车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以租代购”创新模式,率先建立国内汽车服务生态圈闭环。具体来说,用户通过平安车管家支付少量的前期租金,便可提前将车辆开走。租赁到期后,用户既可以选择将车退还,也可以选择支付尾款将车辆购买下来。与传统购车的信贷渠道相比,“以租代购”因门槛低、速度快等优势,正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购车新选择。 此时,奇瑞汽车与平安车管家合作,将“新零售”带入汽车行业,则能更好的实现双方渠道优势互补、融合共赢。具体来讲,立足线下、依托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将传统实体经销商门店与新型销售平台相结合,整合资源实现全渠道发展,从而改变线下渠道单一的销售格局,同时节省线上平台推广和物流成本,提升门店盈利能力,达到汽车品牌的再升级。 据了解,继2018年销量创下历史新高之后,今年1月份,奇瑞集团销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共销售汽车61815辆,同比增长23.3%,喜迎开门红。这次奇瑞汽车与平安车管家携手探索汽车新零售,不仅拓展创新了消费渠道,同时也将进一步助推奇瑞2019年的销量增长。 值得一提的是,奇瑞汽车与平安车管家合作开启汽车零售新模式,打破了行业固有的合作模式,有望实现双方多渠道的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目前,奇瑞汽车还在寻找更多新零售合作伙伴,携手共赢,一起打造最高效的渠道、最下沉的网络、最灵活的产品。
737MAX8被暂停商业运行 国银等四家融资租赁公司订购超200百架该系列飞机 3月10日,埃塞俄比亚航空一架波音737 MAX型航班坠毁,机上157人全部遇难,其中有8名中国乘客。这是2018年10月29日狮航空难后,半年内737 MAX型飞机的第二起事故。 鉴于两起空难均为新交付不久的波音737-8(737 MAX8)飞机,且均发生在起飞阶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本着对安全隐患零容忍、严控安全风险的管理原则,为确保中国民航飞行安全,3月11日9时,民航局发出通知,要求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18时前暂停波音737-8飞机的商业运行。当日多家航空公司随即做出响应称,已根据民航局统一要求,暂停所有该机型的商业运行。 波音官网显示,737 MAX是其历史上销售最快的机型,迄今已有100家客户4700架的承诺订单,737MAX的中国客户名单中除了几大航空公司外,还有几家租赁公司也赫然在列。 01、四家租赁公司订购737Max系列机型超200百架 国银租赁是国内几家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大型企业之一,也是境内第一家上市的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公司中期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的最大股东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4.43%。 国银租赁的主要业务为飞机租赁、基础设施租赁、船舶、商用车和工程机械租赁及其他租赁业务,飞机及基础设施租赁两大板块为核心业务。 2018年上半年,国银租赁总收入为68.73亿元,其中飞机租赁的收入为34.11亿元,约占总收入的50%。国银租赁各分部资产中,飞机租赁722亿元,占比34.6%。 由上表可以看出,国银租赁订购了72架本次发生事故的机型波音737 MAX8,占已订购飞机总量的37.50%,占其飞机总数的16.75%。 业界有分析认为,若不能排除此次空难与该机型的设计和技术因素有关,该系列机型未来的订单交付可能出现变数。即使能够交付,公众对其安全性也会产生怀疑。 事实证明,租赁公司不仅需要面临来自宏观政策、自身经营的风险,还要面临来自租赁物的风险。 除国银租赁外,还有国内还有三家租赁公司也订购了波音737 MAX,它们分别为工银租赁、中银航空租赁和渤海租赁。 通过波音公司官网可以查询上述三家公司的波音737 MAX的订单数量,其中中银航空租赁和渤海租赁都订购了较大数量的该系列机型,分别为87架和75架。 注:737 MAX是一个飞机系列,包括737 MAX 8和737 MAX 9,由于官网没有详细列出737 MAX 8的订单数量,所以这里统计的是两种飞机的总订单数量。 02、四家飞机租赁公司近三年基本实现营收和净利润双增长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航空出行需求还将不断增加,民航客流量也随之上涨。 中国民航市场的欣欣向荣带动了相关企业的发展,国银租赁、工银租赁、中银航空租赁和渤海租赁近三年基本都实现了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双增长。 2018年上半年,国银租赁共取得营业收入61.70亿元,净利润11.18亿元;工银租赁共取得营业收入14.68亿元,净利润9.63亿元;中银航空租赁共取得营业收入7.82亿元,净利润2.97亿元;工银租赁共取得营业收入198.70亿元,净利润12.9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渤海租赁2015至2017年的营业收入有了爆发式的增长。 2015年4月,渤海租赁首次明确了“以租赁业为基础构建多元金融协同平台”的金控平台发展战略,在接下来的2016年渤海租赁实现了营业收入的翻倍。但是去年下半年,公司开始陆续剥离集团内的金融资产,聚焦主业。渤海租赁的主业即是飞机租赁业务。 飞机租赁业务背后是中国广泛的航空需求。据中国民航局的数据显示,我国航空运输规模连续13年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2017年,中国民航全年累计实现旅客运输量5.52亿人次,同比增长13%,其中国内航线运量增速超过上年同期,达到13.7%;民航旅客周转总量为9512.8亿人公里,同比增长13.5%。 虽然此次波音737 MAX8事件,给民航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从实践来看,飞机出行还是有其他出行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时间短、跨国家等。飞机租赁的未来还是可期的。
瓜子二手车收购共享租车公司PP租车 3月4日,有自媒体报道称“车好多集团收购共享租车公司PP租车”,车好多集团表示公司确实已经完成对START共享有车生活平台(原PP租车)的收购,目前已完成资产交割,并将原START正式更名为“瓜子租车”,但并未透露收购金额。 瓜子二手车App中前不久上线了“租车”页面,目前租车服务仅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开展,页面上的活动介绍显示,对外出租车辆均为私家车。 据腾讯棱镜报道,针对此事,瓜子二手车母公司车好多集团回应称,租车业务是为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业务开展主要基于用户对更好服务的需求与为卖家用户提供多样化选择的需求。 而在上周,瓜子二手车及毛豆新车网的母公司车好多集团宣布,已完成15亿美元新一轮融资,投资方为软银愿景基金(SoftBank Vision Fund)。完成此轮融资时,车好多集团表示融资的目的之一就是“持续投入新业务,以求覆盖用户汽车消费全生命周期”。 换句话说,收购了PP租车后的瓜子二手车,将把自己的业务范围持续延伸:从二手车电商、二手车金融业务,到新的租车业务,瓜子已将业务覆盖到一辆车的整个生命周期,持续为自己寻找新的营收渠道。 共享租车还做得成吗 PP租车的卖身早有伏笔。 在五年前,共享租车行业刚刚兴起,当时,P2P租车是最火热的赛道之一,据网易聚焦报道,在这一年中,PP租车、凹凸租车、宝驾租车、友友租车、Cocar等P2P租车平台累计获得了超过1.2亿美金的投资。 简单回顾一下PP租车的融资历程: 2014年3月,PP租车获得红杉资本领投的1000万美元A轮融资; 当年11月,获得IDG、晨兴资本领投的6000万美元B轮融资,投资方还包括红杉资本、源码资本、清流资本和明势资本; 2016年5月,PP租车获得5亿元C轮融资,由天图资本领投,之前的投资方红杉资本、IDG等进行了跟投。 在和神州租车等B2C租车平台的竞争中,PP租车、凹凸租车等P2P租车平台借鉴的是滴滴大战快的的打法:烧钱,用补贴、靠流量把市场份额拉起来,渴望最终取得成功。 但在C轮融资过后,PP租车再没有获得过新的融资。 据报道,伴随着2015年下半年开始的资本寒冬,PP租车开始裁员:不到半年,公司从1200人裁了近一半。2016年,公司试水汽车金融业务,但效果不佳,管理层要求该部门60余人在两周内全部离职。 2017年3月,PP租车宣布“品牌升级”,将更名为“START共享有车生活平台”,希望完成从租车工具型平台向体验式共享平台的转变。PP租车CEO张丙军表示,将提供更多豪华车型供用户选择。他也期待着PP租车能完成从一个“工具”向“社区”的转变。 但改名后的START依然无法获得资本输血,并未激起太大水花,此次顺利将自己“卖掉”,也算是终于寻得出路。 新业务存疑 从瓜子二手车的角度出发,其依旧面临着“二手车业务利润低”“新车业务壁垒高”等问题,目前,瓜子已将二手车金融业务摆在重要地位上:通过贷款分期、保险等金融业务来谋求利润。 完成15亿美元的融资后,“财大气粗”的瓜子二手车确实有了点底气:收购PP租车,可以在现有基础上探索新业务、寻找新的营收增长点。 但从瓜子二手车App上线的“租车”业务页面来看,目前瓜子租车的玩法,依旧沿袭了此前PP租车的模式——私家车车主在车辆闲置的时候,可以通过租车平台来将车出租给需要用车的人。 在P2P租车行业的烧钱、补贴大战过后,PP租车作为行业中的老大,依旧未能找到合理的盈利模式,靠资本续命。在被收购后,以下两个问题依然存在:这样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合中国市场?瓜子二手车能真正盘活闲置私家车吗? 这些都还有待时间去验证。
两会融资租赁关键词:民营租赁、融资渠道、新能源汽车 3月3日-3月5日,全国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下称“两会”)相继召开。人大代表对融资租赁都有哪些建言献策?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为融资租赁带来哪些机会? 01丨陈爱莲:支持拓宽民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爱莲建议,“为拓展民营背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给予政策支持”。 她认为,目前,我国民营融资租赁企业面临融资渠道窄问题。首先,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世界性、长期性难题,这导致民营融资租赁公司缺少可持续的营运资金,究其原因一方面受现阶段金融生态的影响,另一方面受行业发展历程等的影响。因此,建议细化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政策,解决民营背景融资租赁公司的银行融资瓶颈。为拓展民营背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给予政策支持。 2019年两会有10天半会期,目前仅在开幕阶段,零壹租赁智库将持续跟踪两会。 02丨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或成新热点 租赁公司与厂商多有合作 3月5日,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发布,今年重点工作包含以下十二方面: 减税降费: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 就业: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 消费:继续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政策。 投资: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 金融: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精准脱贫:加大“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力度。 污染防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3%,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下降2%。 教育:中央财政教育支出安排超过1万亿元。 医疗: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提速降费: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 开放: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继续推动中美经贸磋商。 李克强在会上表示,将稳定汽车消费,继续执行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政策。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数字经济。 2019年,汽车产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仍将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快速发展,市场空间大,汽车融资租赁具有较大潜力。 但值得关注的是,未来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升级发展可能存在颠覆性的效果,更新换代周期将大幅缩减,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可能具有较大风险。作为融资租赁企业,在现有宏观环境下行的背景下,仍应谨慎对待。新能源汽车产品、客户结构、财政补贴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照搬原有传统燃油车融资租赁模式,应设计创新适合的产品去服务客户,分享行业成长可能带来的收益。 目前,租赁公司积极与厂商合作发力汽车金融。海通恒信携手华菱星马开拓汽车金融业务,奇瑞汽车与平安租赁旗下车管家品牌达成合作,以“融资租赁”模式为核心,发力汽车新零售。 同时,生物医药、高端精尖设备等新兴产业仍在政府支持下快速发展中,相关行业的租赁业务增长潜力大。 附两会议程(关键时间点都在下面): 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10天半会期 3月5日上午开幕,3月15日上午闭幕 八项议程、四次全体会议: 3月5日上午举行开幕会,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计划报告、预算报告。 3月8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栗战书委员长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王晨副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 3月12日上午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将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对上述工作报告和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3月15日上午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表决其他有关事项。 13场记者会: 3月6日至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财政部部长、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将分别出席记者会。 3月8日上午,外交部部长将就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回答提问。 3月9日至11日,商务部部长、国资委主任、人民银行行长、科技部部长、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生态环境部部长将分别出席记者会。 3月1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将出席记者会。 3月15日上午大会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将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问题。 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开闭幕时间:3月3日下午开幕,3月13日上午闭幕。 大会主要议程: 听取和审议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 审议通过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政治决议等决议和报告。
江苏金融租赁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堆龙荣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94,1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堆龙荣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预计所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29,412,000股,即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33%。减持区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堆龙荣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堆龙荣诚”)本次减持拟采用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29,412,000股,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二,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33%。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上述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堆龙荣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的主要内容: 1. 自江苏租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江苏租赁股份,也不由江苏租赁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持有的江苏租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江苏租赁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3. 在所持江苏租赁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在所持江苏租赁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4. 持有的江苏租赁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江苏租赁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江苏租赁,并由江苏租赁及时予以公告,自江苏租赁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江苏租赁股份。 5. 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所持江苏租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 自江苏租赁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江苏租赁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堆龙荣诚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堆龙荣诚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无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5日
多地组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整合融资租赁等监管职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多地挂牌了金融监督管理局。 10月19日,新成立的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召开干部大会并举行了揭牌仪式;10月24日,根据《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福建首批三家省级机构正式挂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其中之一;近期中央批准《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广东省政府将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从目前已公布的资料可以大致勾勒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定位。根据《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吉林省将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职责,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职责等整合,组建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关,加挂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单设的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按照《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福建将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内资)的监管职责,省商务厅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和再融资职责等整合,组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我省有关金融协调服务、地方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承担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等。
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实务--租金管理 资产安全是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生命线,而租金安全回笼系资产安全的直接晴雨表。租金回笼、核销系资产管理中较为简单的规范性动作,此文将租金管理中需注意及改进细节做简要说明: 一、租金管理 1、资产台账制作 资产台账涵盖了租赁公司业务交易的基础信息、资产构成、资产现状,能直接反馈租赁公司运营的质量。笔者认为,该项工作技术含量不高,但极其重要,资产台账是租赁公司信息源头,应注重维护和保密,保障公司交易安全,务必重视其准确性及保密性。 ---资产台账内容详尽准确。资产台账应包括项目名称、承租人、保证人、项目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租金、资产分类、区域、行业领域、起租日、结束日、租金日、还款方式、保证金、手续费、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等系列合同要素。台账应囊括尽可能多的项目信息,后续在资产分析中能便捷地提取数据,以便定期进行资产分析。 ---资产台账维护及时。资产台账维护应做到准确、细致、及时,为资产分析提供一手真实信息,宏观上为公司制定市场战略提供基础数据;微观上了解各项目履行情况,甚至为逾期项目的违约金计算提供基础信息。资产台账系公司根本信息来源,应做好每日更新,每周审对,以保障准确有效。 2、租金监控 ---租前提醒。实践中,各租赁公司注重履行租金告知义务,完成了《租金通知书》寄送、电话、邮件告知等动作,认为此项附随义务动作履行即有效,忽视了对此项工作的管理。除了履行告知义务外,另一方面该系列动作在后续一旦项目出险,为可能出现的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材料。笔者建议,对于电话、邮件告知应做好内部记录,《催收函》、《律师函》做好存档留底、邮寄记录查询等工作,以便在后续可能的司法程序中证实催收义务已履行完毕。 在电话、邮件告知中,应设专人专岗,在沟通中反馈出的内容需及时汲取有效信息。笔者在实践中,曾一项目对历史沟通记录中发现逾期项目的承租人正在进行股权买卖,后笔者据此在主张债权中一击而中。同时,沟通人的财务负责人无意中也会将譬如银行帐户查封等企业不良状况在电话中描述,业务/资产人员应及时汇报。 ---过程监控。对于租金未按时到账,需了解背后原因,如非实质逾期,仅是内部流程或承办财务人员疏忽,后续应加强租金提醒和沟通工作;对于实质逾期,则需结合在资产巡视、项目日常信息管理等出现的异常信息,且及时联系项目人员、资产人员进行沟通,必要时需进行指定巡视,以确保租金按时到账; 二、租金催收 对于租金催收,笔者在《催收篇》作较为详尽的介绍。笔者此处补充一点,在资产管理中,碰到逾期客户初期大多为“困而不欲”,对于此类客户,需保证持续催收,争取短时间回笼租金,勿中断进度,否则极易养成客户的催收怠性,一旦疲性养成,则极易转化成客户“难而不欲”,不利于后续债权保障。 对于逾期项目不同阶段的推进,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同时也应考虑好后续可能情况恶化的应对准备。 三、租金核销 租金核销是资产台账维护的主要构成部分,其租金核销能直接地反映个体项目偿租正常与否。在实践中,中小租赁公司因个体项目少,没有成熟的租赁系统,对于租金核销大多是人工操作。故,财务/资产人员为方便经常简化或忽视数据的准确性,完成简单录入,甚至出现租金已到账未及时核销或者租金分次到账未按实记录的情况。笔者曾在一风险项目操作中,即发现该征兆,承租人在打完租金后,用其他账号分次给付,系因为其主号被查封,承租人通过其他银行账号分别筹措后支付。 笔者建议,租金核销需根据款项真实主体、信息等进行合规操作。对于主体不符,需打款人补充签署《代付确认函》,同时承租人函件上予以确认;金额不符,需要逐一列明还款明细,以便后续查实。 内部核销制度应有序建立,切勿因前期考虑项目少、金额简单而便宜行事,以至后续账目不清,数据不明,造成混乱的情况,甚至代付情况未及时确认款项支付主体,以至发生后续打款人以支付错误要求退还等情形。 四、项目管理 1、资产介入时点 资产累积后,出现项目多且涉多行业、领域及区域等特点。为保障租金及时到账,平常资产应预先加强对项目的了解及管理。在尚未区域设点、关联性不强的情况下,资产人员应梳理存量资产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笔者建议,在项目导入之初,资产应介入项目评审当中,对于其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点,通过资产的角度出具意见并规避。譬如,案件管辖地设定将影响后续资产处置中是否能满足效率立案、审判等要求,此项决定债权能否有效满足;租赁物地点的设置关系着后续租赁物是否存在取回的可能性,此项决定物权是否有可能实现;项目导入之初风险点在后续资产巡视的过程中是否扩大或缩小。而通过评审报告中执行清单所列项目是远远不够,无法全面后续去评判风险真实性。 2、常规管理 对于项目常规管理,在业务线反馈、租金偿付、APP信息关注、圈内消息关联、政策变动等动作外,笔者建议租赁公司平常主动对存量项目管理,对需关注、出现异常、出风险存量项目进行时点跟进,通过台账信息管控。对于项目存量变化、风险显现或变化、风险应对、应对措施的落地及跟进应做不同的推进。譬如,在“弱主体、强担保”的项目中,可以通过补充增信、提前确认承租人内部还款流程的启动及保证人互动及时确认刚兑等系列手段管控租金到账及时。 资产以保守的眼光看待风险而保障安全,和业务的角度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很多业务人员认为项目中存在强大的担保主体项目即无风险,忽视了一个租赁公司的成长更主要是健康地运营。笔者尝遇到风险项目中强大的担保主体,而公司出于合作关系的维护、社会影响或其他诸多原因,在向担保主体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亦有诸多考虑;同时担保主体在义务承担过程中亦能推即推,以至项目久拖不决,影响了公司资产质量。即便最终资产通过处置回收,但此种状况亦非公司前期项目操作之意愿。 有效的项目常规管理,是保障风险管控、租金偿付的步骤。 五、资产核销 资产的结束存在两种结束路径。 1、正常的资产核销系资产完成投放的目的,完成了租金全额偿付、所有权转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灭失的命运。此类资产的相关数据应保留在台账当中,可分页统计。此项操作有益于审视公司历史运营,提取数据;同时也为后续存在的翻单,查看历史偿租情况提供资产意见。 2、不正常的资产核销,即资产损失。根据财务制度,外部将对租赁公司资产情况进行审计。公司应形成风险项目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及不良资产核销制度、计提制度等,以便准确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而资产损失动作在降低公司不良率的同时,冲销拨备,降低利润。但同时,资产应做好帐销案存,持续催收动作,以便保障债权后续实现。 六、资产分析 对存量资产应定期检视,并出具相关报告,形成检查机制。笔者认为,中小租赁公司应形成月报、或也应养成季报资产分析,应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分析:资产现状(含存量资产、资产分类情况、项目个数等);关注类、风险类项目现状及推动情况;资产意见(对公司资产结构、资产分布等出具意见)。 租金管理是精细化工作,配合好专业的项目管控,风险应对,才能在浮沉商海中争取颗粒归仓。
中高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解读 这些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税收知识吧! 科普:融资租赁指的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 (一)销售额确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温馨提示: 进行差额扣除时,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不含本金,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二)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6%,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0%,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 (三)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128号)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当融资租赁所有权遇上抵押登记 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三个案例解析 案例一 案情简介: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2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一批给甲公司,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甲公司2011年10月开始逾期,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6月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取得胜诉判决,判决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 2012年11月甲公司与张三(化名)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设备一批(含部分租赁设备)抵押给张三并于该年12月在东莞市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因甲公司未按时还款,张三于2013年7月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申请追加融资租赁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三享有优先受偿权,融资租赁公司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抵押无效,驳回了张三优先受偿主张。 同时,2013年6月,由于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执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融资租赁设备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12月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中止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执行。 评析:该案因借款金额为100万,抵押物发票金额高达210万,价格不合理,应当不构成善意取得,二审法院认定张三不成立善意的理由是”善意取得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涉借款及抵押合同设立的是借贷、担保法律关系,认为两者法律关系不一致,故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本案应当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过二审的认定”善意取得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过于狭隘,善意取得适用应当不仅限于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二 案情简介: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0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一批给甲公司,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甲公司2012年7月开始逾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2月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同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 因甲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付款,融资租赁合同于2013年12月申请执行。2013年4月,甲公司与王五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将融资租赁设备在内的一批设备抵押给王五,并于同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7月,王五将甲公司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2014年1月王五申请执行,查封了包含租赁设备在内的财产。 2014年4月,融资租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裁定中止对融资租赁设备的执行,因部分设备型号双方认定不一,融资租赁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更多设备属于其故应当终止执行,一审驳回融资租赁公司诉请,该公司上诉,佛山市中级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重审后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请。 评析:该案因张三为提出善意取得,故而法院着重审查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问题,本案属于售后回租,并有调解书确认,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应当认定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 案例三 案情简介: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及2012年2月签定两笔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两批给甲公司,租赁期间均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甲公司违约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及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及12月取得调解书,均确认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 2013年4月,招商银行某分行与甲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在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给予甲公司16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甲公司用包含融资租赁设备在内的设备一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4月在东莞市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 2014年招商银行起诉甲公司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一审判决招商银行享有抵押权,融资租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别同时,2015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东莞市工商局办理的上述登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融资租赁公司败诉,双方争议较大的有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抵押额度(1600万)高于设备发票价值(约1300万),是否属于价格不合理?其次,发票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持有设备发票联(原件),银行方持有抵扣联(原件),两者如何确定效力?本案有两个疑点,银行贷款额度高于担保品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规定?其次,甲公司1300万发票抵扣联能够抵扣221万税额为何不予抵扣?银行是否有询问甲公司标的物发票联去向,甲公司解释如何,是否合理? 以上三个案例均涉及重复融资,并办理抵押登记,综合以上三个案例分析,当所有权遇上抵押登记,应当如何? 一、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百八十条前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段“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将融资租赁设备进行抵押,很明显已经损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该条有个前提,就是“恶意串通”,要所有权人证明后者“恶意”实非易事,取证困难,由于租赁设备处于承租人控制下,当承租人隐瞒实际情况时,第三人也很难确定设备权属,类似将租赁设备抵押的事实非常普遍,立法中应当明确或者细化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比如“合理”的发票原件,正常情况下,发票原件应当在融资租赁公司处,现实中也存在一套设备多套发票的问题,承租人为了融资,会想办法开立两套或者多套发票,当然这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综合目前现状,该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少之又少,故而该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交易安全。 也存在刑事举报困难,立案困难的现实,这也一定程度助长了重复融资的不良交易风气。一般情况,买卖设备应当是生产商开立的发票,发票开立方名称和设备厂家名称对应,许多承租人另外开具的大多是其他公司名义的抬头,比如某某“贸易公司”等等,在遇到该类发票的时候,应当要审查买卖合同,资金往来等综合判断,如果是虚假交易承租人则一般难以提供。 笔者认为,类似恶意重复融资,应当考虑刑事责任的架构,许多承租人在无法清偿债务时,并不会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而是一走了之,玩失踪,留下一堆烂摊子,所有权人也好,抵押权人也罢在那争执,真正应当负责任的负责人却在隔岸观火,商业活动本身就有风险,不能将经营风险恶意转嫁他人,虽然法律已经规定了类似“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但是举证困难,实务操作不易,应当简要程序,比如破产玩失踪,可以架构一个“破产逃逸”罪,破产法已经给予商议活动保护,按照正常程序破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一般不会涉及刑事问题,经营失败不能逃避责任•••••关于重复融资刑事责任,以后将会专章讨论。 因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个案事实综合判断,符合善意的应当予以保护,不符合善意条件则应当坚决否定,不能因为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所顾忌。 二、“善意”的认定 关于如何认定善意,各国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包含了“无过失”这个内核。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人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该物不属于让与人的,非为善意。”《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要求受让人“善意、无过失”,即受让人误信出让人不是无权利人,而且这种误信是没有过失的。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应当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应当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以上规定都强调一点:善意必须是无过失的。此乃在求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寻求对原权利人的保护; “善意”应当由谁举证呢?双方都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原权利人应当举证对方非善意,第三人应当证明己方为善意,善意的认定可以从如下方面综合考量:首先,形式是否完备,即书面审查是否齐全,这是最基本的,如果连证明权属的书面文件都无法出具,要主张善意是一件滑稽的事情,当然这些文件都应当是原件;其次;排除合理怀疑。如案例三,承租人为何有抵扣联没有发票联,有抵扣联为何不去抵扣等等。要综合审查其物流、金流、发票流,是否有真是交易,是否构成完整证据链。 三、“合理价格”问题 关于合理价格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对“合理的价格”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9条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价格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笔者认为,可以以此为参照,当然价格如何确定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是按发票价值按会计折价计算,还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确定?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细化。 四、抵押登记问题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非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而是一种对抗,用以对抗后者主张善意取得,对前面的权利人没有约束,是否成立善意,还得按照前文的论述几个标准来判断,而实务中,存在不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抵押登记潜意识地当了善意成立的要件,凡遇有抵押登记,内心便有了一定的善意成立的确信,这对于所有权人是非常不利的。 开篇两个法条,一是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二是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抗善意取得的情况,司法解释第二条是比较实用的,第一条当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很大时候也会做出让步,不做出标示,第三条由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认同的登记机构,法院对于该登记的效力认定也不一样,比如中登网,其登记在不同的地方效力的认定也不一样。 结论:综上,并不能笼统认定融资租赁还是抵押具有优先权,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风险防范最好的方式乃是完善合同,做好公示,司法解释第九条很有效用。
融资租赁业务超详细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的业务操作流程是比较复杂,在融资租赁行业工作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属性查看和自己有关的业务操作细节,或者想入行的朋友可以提前对融资租赁的业务进行一个整体的了解。 一、商务谈判及项目立项调查 立项调查流程 1、项目受理 公司市场部门在受理租赁业务并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和业务需求后,设计可行租赁方案. 2、立项申请 将《立项申请表》、《立项审批表》提交给立项评审工作小组。 3、立项评审会审议、表决 审议项目合规性、行业运行态势、市场环境、竞争程度、承租人实力等,并对租赁物选取、风险防范措施、租赁方案制定的原则、项目收益率范围、项目调查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 4、形成会议表决 立项评审会工作小组收集汇总各委员填写的《立项表决表》,归纳形成会议决议,即《立项审批表》,报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二、项目风险性审查 1、物权审查 1)直租设备 对承租人尚未与供货人签署买卖合同的,可约定由三方签署买卖合同,取得抬头为招银租赁的发票确权; 对于设备分散或优质客户,采用委托购买方式,由公司和承租人签署委托购买协议,并要求在协议中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对已签署买卖合同但尚未支付价款的,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确权。 2)回租设备 确定不存在抵押、共同所有等权利瑕疵。合适方法包括: 查看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清单,必要时需核实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核实租赁物是否计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 查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抵押等级情况。 2、价值审查 1)直租设备 明确按照买卖合同或发票的购买价格进行价值确认。并对交易的公开公平性进行评审,确保租赁物以市场公允价格交易。 2)回租设备 核实租赁物最新账面净值或最新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账面原值或购买价格、折旧政策,核实账面净值。对于股东投资入股设备、自建设备等通过第三方报告辅佐证明价值: a.股东投资入股的固定资产需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b.自建设备需提供《固定资产就算报告》,或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抽查大额设备发票。 提示: 如果租赁物是进口设备,应当通过承租人提供的进口设备报关相关材料,包括设备采购合同、关税和增值税的完税/免税凭证、发票的复印件等审查租赁物是否处于海关监管期。 3、尽职调查中的租赁物确权 落实租赁物: 1)协助对租赁物确权,核实是否被抵押等级; 2)对租赁物牌照、标注铭牌等; 3)获取与租赁物相关的法律文件 4、登记 1)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 2)船舶、航空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 3)上牌机动车:所有权、抵押权 )其他动产:融资租赁登记 三、项目风险性审查-期限 给予承租人最长融资租赁期限,等于宽限期加租赁期,并按租期分别收取租赁利息和本息。规定如下: 1、融资期 融资期原则上由招银租赁与承租人商谈确定,但必须满足年度还租覆盖率建议边界,对于风险较高或年度还租覆盖率较高项目,评审可建议缩短融资期。 2、宽限期 宽限期为招银租赁仅收取租赁利息的期限,期限长度与承租人工程进度匹配,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回租项目原则上不设置宽限期,但回租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除外。 3、租赁期 租赁期为招银租赁收取租赁本息的期限。从正式起租后起算。 4、租赁期次 租赁期次为租赁内收取租金的期次,以租期计算。租期一般为月或季度。具有典型现金流特征的承租人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的租期。 四、项目风险性审查-租金收取 租金收取一般按等额月末、等额季末、等额半年末、不等额。违约罚息利率统一设定为日息0.05%。 五、项目风险性审查-担保与风险 1、担保 对租赁方案中的担保结构进行明确和评审 2、保险 租赁物投保方式分为强制投保和客户自行投保。保险内容包括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在建工程险及其它特殊险种。原则上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投保,并将保险受益人设定或变更为我公司。 六、项目风险性审查-租赁物 1、资金用途 租赁方案中必须对资金用途、承租人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监管要求、资金受付银行进行明确。 2、投放与起租 1)资金投放 按照资金投放批次分为分批投放及一次性投放,投放必须满足投放条件。投放条件一般为收到手续费、全额保证金,也可设置其它投放条件。 2)起租起租方式一般与投放方式相同 起租条件可设定为投放起租、租赁物交付起租、租赁物验收起租或其它起租方式。 六、租后管理 放款后,就租赁物方面的租后管理: 租赁公司需要不断更新二手市场的价格。 租赁公司会强调定期到县城检查机器是否存在和正常运作中。然而个别的租赁公司则认为,只要借款人每月按时付款,或者每月向供应商支付保养费,可以假设借款人运营正常; 需要和承租人所处的行业的其它借款人及其租赁物的情况,及早了解借款人出现财务恶化,避免出现借款人先变卖租赁物而租赁公司被蒙在鼓里。
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势在必行 与新车市场进入微增长状态不同,过去一年,我国二手车市场依然保持强劲增长势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全国二手车交易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我国累计完成二手车交易1382.19万辆,同比增长11.46%,交易金额为8603.57万元。这也是二手车市场连续三年全国交易量突破千万大关。 伴随二手车市场的繁荣,二手车线上交易量也实现了快速增长。以优信二手车为例,2018年12月,优信二手车总营收超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5%,已实现单月盈利。 “二手车市场交易量的快速增长,主要受益于国家活跃二手车市场有关政策红利的释放,特别是取消二手车限迁的政策。”一位二手车领域专家分析认为。为了进一步推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1月29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在印发的《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中要求,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有分析认为,全面解限从政策层面极大的解决了行业区域车源不足、车源流通不畅、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全国各地加快落实政策实施、实现二手车全国流通将是大势所趋。 二手车交易在复苏 事实上,为了打通全国二手车流通,早在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即“国八条”),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明确要求各地政府不得制定二手车限迁政策,实施限迁的地方,要在当年5月底之前全面取消。 但是这项政策似乎迟迟不能落实到位,各地虽然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相关要求,但对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随着二手车限迁政策将被全面取消,国内的二手车市场将被进一步激活。与发达国家二手车与新车流通量比值相比,我国二手车交易量仅为新车交易量的49%,未来增长空间巨大。“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平台的跨区域交易占比和整体交易效率将得到大幅度提升,国内二手车市场将进入高速发展期。”上述二手车领域专家说。 近年来,在二手车市场宏观背景向好,市场成交量逐年递增背后,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也在大浪中加速发展。公开数据显示,中国二手车市场交易额在2013年不到5000亿元,2014年到2016年均未突破6000亿元,2017年一跃突破8000亿元大关,截止到2018年,中国二手车市场交易额已经达到8603亿元。 作为互联网O2O(Online to Offline)的典型案例,二手车线上交易迅猛发展,离不开线下基础设施,两者互为依托从而构建完整的交易闭环。对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链条冗长的二手车交易而言,车辆信息披露和车辆交付成为线下拓展的重点,以优信二手车为代表的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正在加速线下发展破解以上难题。 如今取得的效果也显而易见,在线看车如同身临其境——覆盖315项检测数据的常规检测报告、高清视频检测及VR全景看车技术等,可以实现所看即所得的购车体验;今天优信的车源地城市超过300个,交付城市超过500个,开拓了3000条物流线路——明年,优信的交付网络有望覆盖中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域。 上述二手车领域专家认为,目前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大部分仍会选择以实体店为主,线下门店的扩张不可忽视。 融资租赁成二手车市场“宠儿” 根据专家预计,未来3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将保持10~15%左右的平稳增长。一个有意思的数据是,随着车辆价格下降、行业成熟度提高以及消费者接受度的提高,二手车汽车金融渗透率将提升至50%左右,当前我国二手车金融的渗透率约为15%,未来将有较大增长空间。 毋庸置疑,二手车金融市场空间是巨大的。从2005年崛起至今,整个二手车金融的发展势头,几乎超过了新车金融。尤其是汽车金融范畴内的融资租赁,已经从小众的汽车消费方式发展为一种“大众消费”。 在二手车领域,融资租赁有着天然的优势。与新车融资租赁相比,二手车融资租赁无需从厂商处获取车源,车源的受限程度将会降低。对企业来说,同时开展新车融资租赁和二手车融资租赁可有效缓解二手车处置的压力。对消费者来说,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可避开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较高的限制,也可减少车辆归属感对消费者的困扰。 在二手车融资租赁领域深耕的优信二手车,通过与淘宝在二手车B2C、B2B、金融及整合供应链方面展开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为各种层级消费者的不同购车需求,推出了包括优信分期购业务在内的多种融资租赁类金融产品。 为了进一步提升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市占率,优信二手车近期对旗下融资租赁金融产品全新升级。当前,优信已形成了系统化高效信审、电子化合同签署、App便捷使用以及高效提车四个流程步骤,给消费者带来全新购车体验。 目前,优信二手车提供的融资租赁产品已经可以覆盖三四线城市消费者,客户在家即可完成申请,审批通过再到店提车,随时随地开车回家。同时可以实现1-3分钟完成信息填写,70%自动秒批,15分钟实现放款的金融购车极速体验;更快速的车辆交付。据了解,优信二手车已经和一些正规知名商业银行,包括微众银行、新网银行等开展合作,为用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优信与客户签订委托借款合同,根据客户提交的各种资料及信用综合出借款银行。 正是得益于从车商与消费者两端出发,构建的完善二手车服务交易链条,优信Q3财报显示,2C业务累计成交量为12.9万辆,同比增长53.2%。其中2C交易促成收入1.4亿元,同比增长165.3%,环比大增47.4%;而2C助贷服务收入4.7亿元,同比增长96.4%。2C交易促成收入在整体营收中的比重不断提升,进一步凸显了优信作为国内领先的二手车电商交易平台持续的竞争力。 之所以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是因为优信二手车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截然不同,区别在于汽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消费者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购买汽车后,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过一定的租赁期后,车辆就可以过户到买车人名下,成为汽车实际拥有人。 融资租赁业务的强劲增长,使优信在资本市场得到认可。从2月13日开始,优信在短短9个交易日内,股价已经从盘中最低价3.32美元反弹,一度触及最高价5.86美元,区间最大涨幅高达47.42%。 “分期购等汽车融资租赁产品,模式灵活分期成本低,大大降低了购车消费门槛。”上述二手车领域专家表示,中国二手车市场目前已经呈现专业化趋势,今后再也不会有消费者为了购买一辆二手车而去异地选购,消费者希望在家门口购买二手车,并需要商家提供品牌、金融、质保等一系列服务。 由此可见,无论是存量市场还是增量市场,利用互联网和数字科技打通线上线下场景,双向促进和融合,为用户提供更完整、体验更好的服务,是建立汽车金融服务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未来的业务开展中,能够利用互联网和数字科技对获客、渠道、风控、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融合提升,产生乘数效应的平台在竞争中更具优势。
以从业者角度看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方向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并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交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所带来机遇与挑战中逆势上扬,保持较高增速。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9,090家,较上年底的7,136家增加了1,954家。合同余额约为60,600亿元,较2016年底的53,300亿元增加了7,300亿元。融资租赁这种爆发性的增长,究其原因:第一,融资租赁以融物方式实现融资,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一种很有效的金融服务业态;第二,随着我国金融体系进一步改革开放、转型升级,还有多个自贸区的设立,一些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多样化,如租赁资产证劵化、发行外债、内保外贷等,这些方式都方便利用成本更低的外资;第三,由于近些年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宣传和一些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在市场上的业务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普及作用,更多企业和地方政府逐渐了解并接受融资租赁,所以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从规模上得到很好的发展。 不过在行业大发展的同时,作为行业从业人员深切感受到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政策及营销环境有非常大的改善空间,也存在一些行业乱象和问题。 (一)行业内以售后回租为主,直租较少。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行业内一种以物权作为交易对象,以融资作为最终目的的交易模式,是企业比较灵活的融资方式,但在我国已经异化为一种类信贷业务模式,而且很多融资租赁企业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却做着和银行类似的信贷业务,必然导致只能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监管不能做风险较为集中的业务,更有少数激进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回租业务中脱离了融资租赁业务以物权为基础的核心,虚构租赁物或一物多做,做了很多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业务,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不良的影响,也为自身企业的经营积累了风险。也有部分融资租赁企业自身并无资金实力,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牌照后沦为单纯业务中介和资金通道,不顾实际包装业务项目,促成融资只为拿到承租人融资咨询服务费。 (二)市场渗透率不高,支持实体经济较少且专业能力不强。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几乎都在两位数以上,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今天市场渗透率总体仍然在5%以下,这说明融资租赁行业主要以资金运作为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不够。即便在使用融资租赁工具较多的工程机械设备、汽车、医疗设备、航空运输等行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大多数还仅仅是作为资金方出现,对相关产业链的上下游介入不多、耕耘不够,造成风险把控能力不足。最近几年内在这几个细分领域内关于融资租赁司法案例较多,甚至出现一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影响较大的案例,例如今年下半年出现的蓝海之略、远程视界案例,这两家企业都是以“互联网+医疗”、“医联体O2O”创新模式开展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小医院的合作,目的是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实际上进行的是资本运作,涉及全国上千家中小公立医院。在经历了初期的迅速扩张之后,对后续的医院项目运作有心无力,加上资金链条的断裂,不仅自身诉讼缠身,也让众多医院及融资租赁公司受害不浅。 (三)涉入政信项目多,增大地方政府隐形债务。1994年我国分税制度改革,客观上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而削弱了地方政府财力,同时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这就直接导致地方政府在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时捉襟见肘。自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来筹集建设资金。总体看来,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地方融资平台也滋生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政绩观念作怪及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的便利性,导致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政府性债务负担沉重等。在这个过程中,很多金融租赁公司和大型商租公司出于迅速扩大资产规模的目的和对政府隐形担保的迷信,做了大量政府平台类项目,往往以地方城市道路、管网资产、公立医院学校资产等为标的物,再加上政府人大、财政局的承诺函、安慰函等文件作为增信措施为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融资。 近年来,国家已经注意到地方政府隐形债务规模增长过快,这为财政收支平衡带来不可忽视的隐患,因此相关规范限制地方政府违规融资的政策不断出台,从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简称43号文)及2015年1月新预算法的实施,2017年财政部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简称50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简称87号文),对地方各种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围追堵截”。国家相关部门也陆续对一些地方政府及融资租赁公司开出严厉处罚措施及罚单。2018年3月底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直接规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介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链,政信融资受限之后,主流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停止了政府公益性项目,转向市场化或者纯市场化运作的政府融资平台。但还有不少存量业务,业内正在消化。今年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监管进一步规范。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崛起主要是金融改革为融资租赁扩宽融资渠道,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催生出来的市场需求所致,根据发达国家行业发展经验,租赁在一个国家的发展可以分为传统租赁、简单金融租赁、创造性金融租赁、经营性租赁、新的租赁产品、成熟租赁六个阶段。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还处于第二、第三阶段,少数融资租赁企业由于股东背景、行业优势等已在一些专业领域进行深耕细作进入到了后面的阶段,作为行业内从业人员,笔者认为这些融资租赁企业是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应该学习和追赶的对象,也是行业发展的方向。 (一)更多注重经营性租赁。事实证明除了极少数由于股东背景资金实力强大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外,现在单纯以微薄利差收入为主的售后回租业务已经难以为继,如何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竞争,发挥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与融物结合”特点,将是租赁公司的主要课题。租赁公司着眼点应放在自身股东背景和可能的行业优势资源,从租赁物来说,培养企业对租赁物的资产管理、标的物的控制和折旧、租赁物的残值处理,甚至建立行业标准。在一些专业细分领域内,如航空、船运、医疗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涉及的税费、政策、利润计算方式甚至行业法律法规都可能不同,要求从业人员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在各自专业领域已经走得很远,如国银租赁大力发展航空领域飞机租赁,2017年经营性收入达60.16亿元,同比增长10.3%,占营业收入51%;狮桥租赁以技术工具和金融工具赋予合作伙伴发展新的运营模式,专注于商用车领域,目前已拥有超过7,000多家商用车经销商、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合作伙伴,以及近10万名车主用户;另如中信租赁主要聚焦于绿色环保领域,截至2017年末中信租赁对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的投入占比高达58.01%,已拥有电站上百家,是业内最大的光伏电站租赁公司,其2018年3月完成了创新型电站价值评估体系建设,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目前已获通过。 (二)注重金融创新、投融资相结合。融资租赁业务除了关注物的属性外,从资金进出渠道来说,还需要强化资金匹配能力、资产出表能力,这样可以很好地减少企业隐形资金成本,提高营收利润率。从项目来说着力于租赁项目来源、可行性分析、项目过程控制、风险定价,甚至参与项目额外收益分成,这些才是以后融资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很多经营良好、资产质量优质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始使用ABS、ABN、金融债劵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提高了营收利润率。2018年上半年,融资租赁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定向工具及短期融资劵等共88只,发行总额1,003.65亿元,同比增长57.53%。同时,上半年发行ABS共65只,发行金额727.07亿元,同比增长31.56%。不过值得提出的是,随着2018年2月ABS设立准入门槛,对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入池资产、基础资产转让、风险控制等作出细致规定,现在低级别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受限,而投资者也更加偏向于投资高级别主体发行产品,AAA、AA+级别主体发行的债劵、ABS产品占市场上主要比例,这意味着规模小、资产质量不高、无强增信企业融资会比较困难。 在投融资结合方面,如远东租赁、平安租赁、环球租赁、国药租赁等公司在医疗行业内已运作多年,远东租赁开始收购盈利的医院,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已收购医院26家。国药租赁在全国众多合作医院的医药配送方面有先天优势和背景,可以结合融资租赁为医院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其竞争力不言而喻。 (三)从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战略定位提供风险控制能力。现在市场上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由于股东产业背景、股东性质不同,在风险控制水平上差异很大,有些公司不理解融资租赁企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单纯惧怕风险、排斥市场,成为股东背景下的一个职能部门,缺乏活力,缺乏专业化、市场化竞争能力,简单看承租人财务报表分析还款现金流,风控手段简单粗暴,不顾项目实际需要款额度、缩短还款周期、增加担保抵押措施等。也有企业采用简单跟随的方式开发业务项目,只要看到某个项目有大型金融租赁公司、知名商租公司介入,其他融资租赁企业都一头扎进去,最近一两年内国内曝光出现风险的一些上市公司项目、政府平台公司项目后面,都可以看到成串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融资租赁作为密集型资金运作行业,企业的利润来自于对风险的管理控制能力,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作为行业从业人员,深深感受到现在很多融资租赁企业一谈到风险控制只是从技术层面和知识层面上来谈这个问题,没有意识到风险控制应该是关乎企业经营理念和战略定位的。 在企业的经营理念上,应该认识到风险控制是一个全流程、广覆盖的工作,只注重前期项目调查,不注重投资后管理,注定项目风险控制虎头蛇尾,特别在一些承租人为民营企业的项目上,承租人财务状况突然恶化、标的物被变卖抵押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后知后觉,将会失去挽回公司损失的最佳时机,往往在后期要求司法援助时已经困难重重。同时,风险控制也需要全员参与,业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都应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所以企业的制度建设非常重要,没有科学合理的责任划分、绩效考核,往往造成互相推诿扯皮、内部关系复杂、沟通困难,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 在企业的战略定位上,如果对自身细分领域定位不准,没有专业优势,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就像市场上的乌合之众,是不可能和专业耕耘的企业进行竞争的,只能作为游击队伍在市场上查缺补漏,或者放大自身风险做一些别人不愿意做的项目。我们应该认识到企业专业化经营的优势不仅仅是在项目获取、提高企业利润上,更重要的是可以让融资租赁企业在自己的细分领域内有更强的风险处置能力和控制手段,例如二手设备的处置、上下游资源的整合、提高承租人对于租赁公司的依赖程度等等。
融资租赁浅析 融资租赁是连接“物”与“资”的一种金融类商业模式。融资租赁的一端承载着“去库存”和“盘活存量资产”的经济功能,另一端承载着“拉动消费内需”和“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人资金缺口”以及激发经济活力的社会功能。同时,融资租赁中“物”与“资”本质上相互担保的属性能够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包括立法及司法解释在内的规范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融资租赁一般包含三方主体,两层法律关系。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出卖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融资租赁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将其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向出租人租赁该设备,回租模式中,承租人与出卖人在主体上重合。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仅在租赁物交付瑕疵等几种特定情形下,买卖合同关系方能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融资租赁“去库存”和“盘活存量资产”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出租人购买租赁物这个环节上,但其内生动力依然是通过融资的方式激活了承租人潜在的“购买力”。在汽车金融市场,融资租赁成功的消化了大量新车库存及二手车闲置问题,大大提高了汽车使用率和产销转化率,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大型生产设备领域,融资租赁成功的解决了设备制造商与设备使用方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生产计划与销售能力不匹配、设备使用需求与购买能力不匹配、设备出售方与设备使用者之间不信任等问题。在共享单车等经济领域,共享网络平台从单车制造商处购买单车后出租给不同的骑行者,本质上依然是融资租赁逻辑的实际运用,正是共享单车经济模式拯救了早已摇摇欲坠的各自行车制造商。 融资租赁“拉动消费内需”和“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人资金缺口”以及激发经济活力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承租人承租租赁物这个环节上。虽不具备一次性整体消费能力但完全具有分阶段或分期消费能力的主体广泛存在,如果没有出租人提供融资或没有银行提供贷款,该部分消费潜力会始终被禁锢。也正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行为,激发了承租人本无法或不想针对租赁物的使用欲望和消费。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优信二手车等汽车金融平台所开展的零首付或低首付购车业务,甚至将偏远山区贫困群众的购车欲望都调动起来实现了汽车消费,大大的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出租人提供融资的行为直接缓解了诸多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资金缺口,尤其是对那些资金不足但需要大量设备的企业或个人。 在新零售领域,平台公司需要铺设大量的自动售货设备或端口,而平台公司并非必须完全拥有该等设备的完整所有权,出租人提供融资帮助平台公司实现自动售货设备的大规模铺设,大大的提高了设备覆盖率和消费者购买的便捷程度,当然会激发该领域的经济活力。 融资租赁过程中,“资”和“物”在本质上互相担保,出租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实现其所提供融资的担保;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或“远期支付”等方式实现其对租赁物使用权以及或有所有权的担保。 与借贷关系相比,“资”与“物”的联系更加紧密,租赁双方的信任度及可靠性更高,交易关系及模式更加稳定。除蓄意诈骗外,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平台一般不会因大量租金无法回收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发生;承租人也不会轻易违约而拒付租金(违约将触发加速到期条款或合同解除条款)。对于金融市场而言,相比于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显然更能增强金融安全性和稳定性。 融资租赁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从其业务模式本身的多样化到规则制度层面的滞后性,这个领域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更深入的调研,还需要融资租赁活动的践行者总结更多的经验以促进行业发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还需要进行更多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从选择适用加速到期条款继续履行合同到选择适用违约条款解除合同等融资租赁纠纷解决策略问题。这就涉及到诸多下述“术”的问题。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架构问题。理论界将融资租赁分为直租模式、回租模式、杠杆租赁模式等;实务界,尤其是司法界,基本上只区分直租模式和回租模式。分类本身是针对既存模式等区分,不能代替业务模式的创新开发与架构。 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或多或少都存在或希望存在创新元素。这才是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架构的真正核心工作。我们无法穷尽创新的形式和种类,但是我们可以总结创新的边界。于融资租赁而言,创新的边界主要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规则、融资租赁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分规则、金融许可与限制规则、公平诚信原则等。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控制问题。于出租人而言,主要风险源自租金的回收和租赁物的安全。对承租人有效的尽职调查是防范租金及租赁物风险的重要预防措施,尤其要排除承租人将租赁物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对租金支付方式的选择也可以预防部分风险,一般而言,尽量避免期末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因在期限届满前,承租人极有可能出现资信下降等情形,但出租人又无法适用“加速到期”条款,造成明知风险已出现但无法维权的不利局面。对租赁物的有效监控是出租人保障租赁物安全的必要措施,对租赁物加装GPS定位系统,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等,是为数不多的选择。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自力救济与司法救济问题。融资租赁出租人因其业务量巨大,可能产生纠纷的数量较多,如将纠纷全部纳入司法救济途径,将会造成司法资源吃紧的局面。因此,在法律框架内允许部分自力救济措施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自力救济不等于“自由救济”,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自力救济过程中,一定要避免:涉嫌抢劫、涉嫌诈骗、涉嫌毁损公私财物、涉嫌寻衅滋事、涉嫌故意伤害、涉嫌侮辱等。同时,自力救济措施要有法律根据,且其行为要适当。我们的建议是:尽可能首先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后再启动自力救济措施(代替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诉讼策略问题。出租人一定要根据承租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选择诉讼策略。当承租人无力一次性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应优先选择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当租赁物失联或承租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出租人应优先选择适用加速到期规则主张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当然,还有一种诉讼策略值得探讨和践行,即,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及相关附属义务,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如执行过程中收回车辆则冲抵赔偿金额。该种策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出租人的诉累,但是,与生效判决的确定性原则有一定的冲突。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约定问题。除前述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外,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解除条件的约定、违约情形及责任的约定、律师费等费用负担的约定、视为送达地址的约定等,系融资租赁合同最关键的条款。加速到期条款或解除条件的约定中,还应注意违约行为与法律责任或后果的适应性,比如,约定承租人一次拒接电话即可解除合同或加速到期,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同时,出租人还应注意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配套合同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一方面,各合同之间不应相互冲突;另一方面,各合同的违约责任或相关条款是否能交叉适用,需要明确约定。另外,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送达人常常处于失联状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视为送达条款,将大大加快维权进度,提高审判效率。 融资租赁纠纷审判的几个疑难问题: 1、承租人因犯罪而处于羁押或服刑状态。此种情形下,不仅法律文书送达困难,法官还将需要前往相关机关询问被羁押或服刑的承租人。 2、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含费用)时的部分返还问题。当事人约定租赁物期满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支付了大部分租金而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赁物价值等于或小于欠付金额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大于欠付金额时,超过部分应予返还。该“超过部分”的计算与确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分歧。 3、动产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先与出卖人签署合同购买租赁物,此后,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署三方购买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时,其效力认定问题。首先,如在第一次购买合同中出卖人完成交付,则承租人已经取得所有权,除非建立回租关系,否则,出租人与承租人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其次,如第一次购买合同中未交付或交付后约定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此后三方签署买卖协议,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4、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租赁物同时要求支付到期租金,租金计算截止日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日作为租金计算截止日。 5、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较高的首付款,是否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6、出租人起诉时是否有权主张保证金冲抵租金,或没收保证金,或法院依职权审查抵扣?若出租人依约主张冲抵或没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若承租人主张冲抵,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冲抵;若承租人未到庭抗辩,人民法院在行使释明权的基础上查清事实后相应裁判。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规避的十大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逐年增大 案件来源: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 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 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 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 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 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 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 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 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 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 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 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 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 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一 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解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向甲转让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回租给乙使用,乙应向甲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因乙学院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以“所有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手续,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资租赁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累计超过3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累计达60日,回购条件成就,乙公司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回购款。甲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和《债权转移证书》。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购担保合同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应认定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其在回购担保合同中所负回购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应当预见到签订该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争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公司应在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 解析: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是租赁物的出卖人,而且是租赁物的回购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约定负有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合同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回购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回购人应当按照回购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 (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案例四 A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即乙公司索赔,其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 解析: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案例五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65000元,租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共计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续款项。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审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计为457392元,该合同同时又有首付款为165000元的约定,但并未明确所谓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租赁公司的解释。现甲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该首付款可以冲抵租金。 解析: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支付所谓的首付款等款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迟延利息或作为总租金之外独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应当具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了首付款的性质、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基准,将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交李某承租使用。后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并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李某返还租赁物;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55万元及罚息36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所有未付租金,则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支付的事实而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现甲租赁公司与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则甲租赁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之后的未到期租金。至于若收回租赁物不能弥补其损失,则应当在评估或处置租赁物之后主张。 解析:出租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请的,为避免出租人可能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公,法院应向出租人释明,告知出租人择其一行使权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情况,在一诉中作出最具债权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选择。若出租人选择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同时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失的范围应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3、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案例七 甲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签订回购担保合同。后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约定回购款。乙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与回购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某与乙公司对甲租赁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但均系甲租赁公司出于保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而分别与李某、乙公司合意设立。在任何义务一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之后,其他义务方相应的给付义务将予以免除,甲租赁公司的主张未超出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损失向李某、乙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悖。 解析:回购合同的设立以降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债权风险为目的,回购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关联性。回购款金额与未付租金基本一致,债权范围具有一致性。当债权的主张对象存在数个给付主体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对其最有效率和保障的权利救济方式。若出租人选择就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和回购人的回购责任一并提起诉讼的,虽然责任性质不同,但是系针对同一债务,一并审理更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对出租人的债务给付义务的,其他责任主体对出租人的给付义务将予以相应免除,出租人亦无法获得多重赔偿。
多家上市公司加码融资租赁业务 累计金额约60亿元 2月份,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加大力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其形式主要包括增资、新设、和收购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2月26日,中核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际”)公告披露了其控股子公司中核融資租赁有限公司的增资计划完成。 2019年2月22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公告披露了其控股子公司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增资计划。 2019年2月22日,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盛达”)公告披露了其对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注资协议。 2019年2月15日,中国兴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兴业”)披露控股子公司广东粤盛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来自佛山市南海大沥自来水公司的增资计划。 2019年2月1日,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杰瑞(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
庞大集团:继亏损超60亿后 又现1.2亿债券延期支付 在2017年年报中,庞大集团坦言这是公司发展史上所处经营环境最艰难的一年,然而令它们没想到的是艰难的日子还在继续,甚至更加艰难。 2018年庞大集团迎来当头一棒,公司亏损或超60亿。另外,公司还有系列债务面临兑付,其中原定于2019年2月20日兑付的“16庞大03”公司债回售本息(合计约1.2亿元),因为公司糟糕的经营状况而延期支付。 在市场的疾风骤雨中,这个成立20多年的老牌汽贸公司已经有所飘摇。 01、前三季度累计亏损2.34亿,全年亏损超60亿! 根据庞大集团公告,预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亿元到-65亿元万元。 预计公司2018年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对当年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1亿元左右,扣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影响后,预计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1亿元到-76亿元。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只亏损了2.34亿元,而到了年末,亏损金额却超过了60亿元,也就是说公司短短一个季度亏损了近60亿元,或者说亏损金额的95%以上来自第四季度。对于第三、第四季度净利润之间的巨大差额,上交所向庞大集团发布了业绩预亏事项的问询函。 庞大集团回复称,由于报告期内公司资金紧张采购量资金不足严重影响公司销售及采购,2018年度公司实现销量25.44万辆,较上年同期减少22.73万辆。同时公司急于将现有库存变现,部分库龄较长车辆折价销售。因公司采购量不足,未达成厂家年度内各项考核指标,无法足额取得厂家优惠政策和返利支持,导致营业成本上升毛利下降。 其次,公司在报告期末一次性计提减值准备15亿元,约占亏损金额的25%。 最后,庞大集团还特别强调了行业因素的影响。从汽车行业整体数据来看,2018年度是20年来首次销量下滑。从乘用车月度产量数据上来看,11 月份产量出现大幅下滑和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73万量,几乎和全年的下滑相当。 综合来看,庞大集团认为第四季度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严峻的资金情况以及整体市场行情的下落,导致第四季度销售情况急剧恶化,在年终厂家确认取消本年度大部分优惠和返利;二是公司提了大量的减值准备。 02、净利润最高不过6.5亿元,2017年就已出现亏损态势 显然,庞大集团的解释不太能让人信服。乘用车销量下滑、厂家取消优惠和返利确实对业绩有所影响,但是影响不至于如此之大。 2018年度庞大集团营业收入为430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40%;营业成本为42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3%。虽然营业成本下降幅度小于营业收入,但基本是相匹配。因此,大幅亏损并不是营业成本上升造成的。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扣除计提减值准备的15亿元,庞大集团正常业务产生的亏损超45亿元,2018年共销售汽车25.44万辆,如果不算上厂商的补贴,平均每卖一辆车就亏损17689元,这很明显不合理。 要知道,自上市七年以来,庞大集团的最大净利润也不过6.5亿元,累计净利润也只有10亿元左右,至于此次如何亏损60多亿仍然是个谜。 从2017年开始,庞大集团就开始遭遇危机,公司当年虽然实现了净利润为正值,但是较上年下滑了近45%,而扣非净利润则出现了亏损。公司把经营业绩的下滑归结于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件的影响。 03、一方面偿债压力巨大,另一方面应收账款收回成问题 现实的残酷远不止于此。庞大集团不光经历着经营状况大幅下滑的挫折,还遭受着资金短缺和债券兑付无法按时偿还的压力。 去年以来,庞大集团就被曝出资金链断裂,裁员、卖店、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传言不绝于耳。资料显示,庞大集团2018年三季度末的现金资产91.75亿元相较于2017年末已经减少了一半以上。 另外公司还有两只债券将于今年第一季度完成兑付,偿还金额将近9.59亿元。 日前,庞大集团所发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发布了《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庞大01”公司债券到期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来债券能否按时兑付尚且存疑。 市场的不景气使得业务难做,而做业务付出的成本也难以收回,庞大集团自身管理问题还带来了较大的坏账风险。根据公司给上交所的回复公告显示,2018年它的金融业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高达9.76亿元。 庞大集团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在2018年变卖了不少资产,包括出售旗下的十几家子公司。同时,庞大集团亦在积极寻求其他出路。与姚劲波控制的五八车服达成的战略合作,被庞大集团视为救命稻草。 虽然双方已于去年八月双方签署了股权受让协议,五八车服也表示将继续增持庞大集团股票,但是截至目前,股权转让仍没有进一步进展,五八车服增持公司股份也没有进一步动作。 庞大集团今天所遭遇的果,是以前年度种下的因。一个企业不光要做好业务,还要做好管理,管理好公司的业务,管理好公司的成本,管理好公司的形象。然而庞大集团这几方面都有待提高。
融资租赁对中国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 融资租赁究竟可以给经济生活带来什么?与银行等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具有哪些独特性?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一起往下看吧。 1、作为独特的财务工具—延迟纳税、优化报表、扩大融资 1)加速折旧,延迟交税。按法定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孰短原则确定融资租赁物的实际折旧期,可加速折旧,扩大当期成本,降低当期所得税的交纳,使承租人享受到延缓交税,税务融资之益。 比如设备购置成本100万。第1—5年收入40万,第6—7年30万,第8年20万。设备折旧期10年。第8年末处置设备收入10万。所得税税率33%。贷款或租赁的期限都是3年,每年末等额还本33.33万元,余额计息。贷款年利率6%,租赁年利率是6.9%,租赁折旧期3年。表面上看,租赁年利率较贷款高0.9个%,企业利用贷款购置设备时三年利息是12万,融资租赁租息是13.8万。贷款的税后利润是1,192,600元,大于融资租赁税后利润1,184,500。但是如果用折现值衡量,则前者现值是810,733.71元,后者是852,392.11元。企业用融资租赁取得设备较之利用贷款购置设备将多得41,658.40元的好处。原因十分简单,企业利用贷款购置设备时每年折旧10%,而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每年折旧33.33%,所得税少。 2)优化财务结构,适度粉饰报表。通过经营租赁,可以适度将表内负债调为表外负债,降低企业资产负债比例或提升企业的流动比、速动比。K公司总资产1亿元,流动资产为现金500万,负债7000万元,3000万元设备通过经营性回租,将负债由表内调到表外(租赁保证金为20%),以现金还债,企业规模降为7800万元,则企业资产负债比由70%降为60.52%,降了近10个百分点,腾出再融资空间。如果不还债,则企业速动比由5%上升为29%。这对于拟上市、已上市要增发和拟发债的公司具有典型意义。 3)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空间。 通过经营性租赁,可提供企业不超过总资产1/3的表外融资(参见罗晓春《关于租赁业长期发展的冷静思考》,《金融租赁信息与动态》2003.10期)。比如具银行AAA信用等级的H集团,目前总资产30亿元,净资产17.5亿元,负债比例约40%,结合银行信贷要求负债比一般不超过70%的行规,租赁公司可为该公司提供表外融资10—20亿元。 4)降低项目的资本金要求,扩大资本放大倍数。 投资新项目,如果将设备部分以租赁方式融入,即可压缩投资总规模,相应降低项目资本金要求。比如,一个新项目按传统投融资模式总投资1亿元,其中土地、土建3000万元,机械设备4000万元,流动资金3000万元。按土地、土建及机器设备自筹30%和流动资金自筹10%,那么资本金要2400万元,负债7600万元,项目(企业)负债比高达75%以上,难以再融资。现在我们将机器设备调整为经营性租赁融入,则只准备20%的保证金,那么该项目的总投资降为6800万元,缩小近1/3,容易获得投资审批;其他条件不变,设备的租赁保证金800万元,资本金只需2000万元,比原来减少400万元,少17%,负债比降为70%,还有融资空间。 2、盘活已有设备(厂房)—融资比例更多 对于已有设备的企业,融资租赁类似于“设备抵押”贷款。但大多数银行不接受设备抵押,设备最多只能作为房地产抵押的补充,而且抵押率仅30-40%,而从租赁公司通过回租方式可融到设备现值70-80%,甚至90%及100%的资金。 如果企业自有固定资产比例大,流动资产比例偏小,流动资金压力大;或者企业处于快速发展期需要新上项目,而新项目在银行融资而自有资金不足。需要盘活已有资产,筹措现金。F公司拥有设备现值6000万元,租赁公司按照设备现值的八折办理了出售回租,该公司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4800万元的现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4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 3、设备类产品的促销—运用更广更灵活 机器设备的制造厂家和经销(代销)商家,经常遇到确实有需求的真实客户,但缺乏一次性购买的支付能力。如果采用赊销的方式(即分期付款),设备供应厂商要有巨额资金为下游客户垫资,厂商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还有催收余款的麻烦和损伤和气的风险。厂商也愿意采用银行提供的“设备按揭”贷款或卖方信贷实现销售,但银行对设备抵押存在诸多顾忌,此业务难以扩大,满足不了厂商市场扩张的需要。 租赁促销就是由设备厂商找到客户,客户只要准备一部分(通常为20-30%)的自有资金,租赁公司筹措其余资金,全价从厂商购买设备后,交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租赁协议在租赁期内(通常为1-3年)付清租赁公司垫资的本和利,设备就属于客户。同时租赁公司要考评客户的信用;在租赁期间,厂商承担回购责任。反过来说,只有厂商回购能力强,租赁公司对厂商进行回购授权,在授权额度之内,可放手委托厂商广泛运用租赁促销工具,即将市场和风控工作交给有实力的厂商,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租赁公司为CZ机床提供5000万元的促销配套租赁服务,为XZ挖掘机、摊铺机、水泥搅拌塔提供1亿元促销租赁,帮助设备制造厂商打开销路,提升业绩。 4、解决设备资金缺口—门槛更低 融资租赁就是通过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类似于设备“按揭”、“分期付款”购买;对于政府(及特大型公司)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租赁又类似于“BT(建设-移交)模式”。融资租赁商业模式为承租人(企业、个人)自筹10-30%(租赁保证金和首付款),租赁公司融资或垫资购买企业指定的设备(指定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和销售厂商,价格)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或按季付清租金后,设备一般归承租人所有。 从信用角度讲,比如银行信贷要达到70分才能放贷,融资租赁对60分的客户就可以成交。对负债比例高,前三年经营效益差,仅有订单者,银行信贷进入难而融资租赁可操作。 1)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硬门槛更低 德阳G公司属中小企业,长期从事车铣加工并与二重、东电等几个大企业有稳定的配套加工业务合作(合同),由于业务量增加,需再购置一台130万元车床扩大加工能力,但自己只有30万元现金。在跟银行接触后,该企业遇到极大障碍,主要是该企业规模不大,之前在银行没有信用记录,企业本身信用等级低、授信额度小、又不具备抵押担保,因而不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租赁公司更为看重的是项目本身的市场前景,看重设备产生的效益。由于租赁公司拥有租赁设备的物权,因此租赁公司对企业的资信和抵押担保要求相对较低。该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由租赁公司购买并租赁给企业130万元的车床,其中承租人首付30万元,其余100万元由租赁公司解决,企业投入很少比例的资金即取得了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然后企业通过设备所产生的效益偿还租金,按每月支付租金10万元,共支付11个月,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对承租人而言,一次付款购买该设备花130万元,而通过融资租赁“分期购买”花140万元,实现了“小钱起步,终获设备”的发展。 2)对大型(优质)企业,自筹资金比例低。银行对企业设备类固定资产贷款有一个硬要求,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30%,而融资租赁在自筹资金比例上更灵活。比如某租赁公司与成都J集团3亿元车辆融资租赁中,自筹几乎为0,与TE集团4800万元盾构机租赁中,承租人自筹仅5%。 3)可(部分)免除抵押担保。由于租赁公司有物权,对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特别是租赁物又是通用、耐用、可移动的通用设备),融资租赁一般不要求承租人额外提供抵押担保;或只需要市值相当于融资额1/3的房地产做抵押登记。对于像医院、学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但达不到信用贷款的条件,又缺乏抵押担保,则是最适宜融资租赁的。
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的现实与法律困境 ——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视角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公路所有权,售后回租 【内容提要】 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变革的当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就基础设施而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专有时,才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仅就公路而言,法律并未规定属于国家专有,融资租赁公司自可基于交易或投资行为取得所有权,公路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基础设施在性质上属于构筑物,就基础设施与其定着土地的利用关系而言,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融资租赁标的物无须是现实存在的物,只需具有观念上的特定性即可。具有特定性的未来财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也可以作为售后回租交易的标的物。 引言 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也面临着革新。传统的政府投资、国内债务融资、利用国外资金投资和股权融资已经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1}成了我们必然的选择。各地逐步探索出了 BOT 融资、TOT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以融资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PFI融资等多种形式。{2}其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投融资方式,以其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独特功能,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3}与其他创新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具有操作程序简单、融资成本较小的优势,适宜于纯经营性基础设施中能独立发挥效益,并且在财务上能独立核算的项目。{4} 国务院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设施的融资租赁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其中,《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明确规定:“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并进而指出, “运用银行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明确指出,“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其中包括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铁路干(支) 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更是明确指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在这些政策文件的指引下,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以以下三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直接融资租赁方式,大幅度缓解了基础建设的资金压力;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解决了购置成本较高的大型设备的融资难题;售后回租方式,购买“有可预见的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资产”并回租,盘活了存量资产,改善了相关企业的财务状况。{6}由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制尚不健全,目前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第一,基础设施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附着物)。在融资租赁交易的发源地——美国,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设备(equipment)。{7}在我国,是否允许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在学说上存在争议。第二,如果不动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接下来的问题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是否可以移转为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在我国《合同法》之下,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是沿着“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享有标的物所有权(虽然这种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而承租人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权(租赁权)”的思路而展开。{8}融资租赁公司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也就成了融资租赁相关制度设计的前提,并被认为是融资租赁公司控制交易风险、保全资产安全的主要工具和手段。相关规范性文件大多在此基础上展开,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即明确指出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第34条)在我国,基础设施关涉公共利益,往往被理解为仅能为国家所专有,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尚存疑问。第三,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能够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那它如何取得基础设施占有范围内的土地的适法权源?第四,售后回租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租赁交易,满足了特定情形下的融资需求,但其是否必须以现实存在的有体物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均直接影响到了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以下分别讨论。 一、金融市场细分之下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交易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形态,各国在法制发展过程中均对其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就融资租赁交易是否可以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物,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融资完全可以借助其他制度来达致;{9}另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不同于信贷担保等其他类似交易,不动产信贷担保制度并不能取代不动产融资租赁交易。{10}本文作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在金融市场细分的态势之下,信贷等正规金融和融资租赁、信托、保险、典当等非正规金融各有其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在“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11}“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12}的大背景之下,不宜对标的物的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才能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动产融资的各种金融产品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成本各有不同,完全可以由市场主体参酌具体情事自由选择。现如今,不动产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信贷,但不可忽视的是,典当交易和小额贷款交易等非正规金融已经在不动产融资中占据着一席之地,同样属于非正规金融的融资租赁交易自可在不动产融资中发挥相应作用。如此,才能增强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融资租赁交易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色,所“融”之“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否则无法达到融资租赁交易的“融物”目的;其二,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在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应按承租人的指令购买财产,并将之出租给承租人,“不可转让的财产” 将无法由出租人取得,亦就无法充当融资租赁物;其三,必须是使用寿命较长的财产。融资租赁交易是涉及数方的金融安排,其交易成本较之一般的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都要高,这就决定了租赁物的使用寿命必须较长才能实现交易的目的。从实践中的情况看,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均是高价值、使用寿命较长的财产。准此,不动产就是适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第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并没有将不动产排除于“租赁物”之外。在同一部法律中,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体系解释方法,这两条所称的“租赁物”应作同一理解。第212条位于《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同章第230条{13}和第234条{14}均以不动产租赁物为规制对象。很明显,第212条中“租赁物”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因此,第237条所规定的融资租赁物也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除《合同法》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融资租赁并未做禁止性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依私法上“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基本原理,自应允许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第三,我国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承认不动产融资租赁交易。《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所谓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3条的规定,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准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不动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已发布相应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交易征税规则。{15}由此可见,不动产融资租赁已经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对不动产是否能作为融资租赁物作出不同规定的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16}但该办法亦并未对不动产融资租赁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在比较法上,仅就融资租赁物的范围而言,通常仅将消耗物排除在租赁物之外,并不明确禁止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德国、西班牙、日本等国虽对融资租赁物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17}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韩国等国甚至明确规定不动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18}相关的示范法也就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作了明确。如《中亚国家融资租赁示范法》第4条规定:“租赁物可以是用于商业活动的任何非消耗物。”在解释上,非消耗物当然包括不动产。《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一体调整租赁和融资租赁,{19}在其第2条“定义”中明确将“租赁物”界定为:“承租人用于生产、贸易及经营活动的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固定资产、动产设备、未来资产、特制资产、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20}由此可见,就不动产是否作为融资租赁物,各国之间均存差异,并无统一的否定意见。 总之,融资租赁业虽是我国金融业的朝阳产业,但目前适格的租赁物并不多见,需要不动产作租赁物以培育市场。{21}根据监管部门确定的调控范围和行业价值取向,目前不宜将不动产排除在融资租赁标的物之外。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将租赁物确定为固定资产,金融租赁公司全行业都普遍开展了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且这些业务投入资金量大、租赁期限又长,是目前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柱性业务。贸然否定不动产融资租赁交易,极易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债权被悬空,巨额经营资产流失,从而引发融资租赁经营危机,使刚起步的金融租赁业受到重创而陷入绝境。 就公路等基础设施而言,交通部、财政部颁发的《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将公路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并规定了其具体内容,“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由此可见,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等,公路虽然定着于土地,但并不包括其所定着的土地本身。从财务会计角度分析,公路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仅就此而言,公路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22}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实践中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展开了公路融资租赁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2009年5月22日云南省昆石、楚大高速公路售后回租项目融资37.28亿元;2009年11月26日,河南郑州机场高速公路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9亿元;2011年4月29日,山东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19亿元;2012年4月15日,河南京港澳高速新乡至郑州段公路资产采用售后回租方式融资50亿元。{23} 二、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以公路为例 以“明确物的归属”为己任的《物权法》{24}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未给出清晰的规则,只是在其中第52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都属于国家所有,而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才属于国家所有”,{25}“没有特别规定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实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26}如此看来,就基础设施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首先没有确定为国家专有,其次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属于国家所有,哪些不属于国家所有,其第 52条第2款只是一个援引性规定,即:其他法律如规定基础设施为国家所有的,这些基础设施才为国家所有;其他法律未规定某些基础设施为国家所有的,则依确认所有权的一般规则来判断基础设施所有权的归属。准此以解,我们还得去其他法律中寻找规范基础。 仅就公路而言,目前我国调整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是《公路法》,{27}该法于1997年7月3日通过,{28}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这部法律中对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法第65条第2款中,“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这一规定是否可以解释为公路所有权由国家专有?本文作者对此不以为然:其一,这里仅涉及收费公路,尚不包括不收费的公路;其二,从该款的表达方式可以看出,“由国家无偿收回”的是“收费公路”。这里,实际上收回的是收费权,并不涉及公路所有权的归属。 迄今,明确提及公路所有权的是《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其第35条规定:“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本文作者认为,这一规则无法起到确认公路所有权的作用,理由在于: 第一,《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35条规定的是发生公路收费权益转让的情形,仅及于就公路所有权本来属于国家,但转让了公路收费权益的情况,并不能及于其他情形,并不适用于公路所有权不属于国家的情形。也就是说,该条并非判断公路所有权的规则,只是在已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路在发生公路收费权转让时对国家公路所有权的影响:受让方取得国家所有公路的收费权,并不影响国家对于该公路的所有权,转让公路收费权只是在国家公路所有权上设定权利负担。 第二,该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08年第11号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在物权法定原则{29}之下,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仅指狭义的“法律”,{30}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而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规章。{31}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属于物权制度,而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32}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宜降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去创设;除非授权,不得由行政法规创设。{33}由此可见,《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这部行政规章无权规定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即使采取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有权规定物权制度的文件加以扩大解释,也不可能扩大解释到行政规章即可创设物权。确立物权法定主义的根本宗旨,在于使物权创设尽可能规范化和统一化,以便公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34}如果对“法律”作广义解释,物权法定的这一宗旨将无从实现,因此,行政规章等不能作为物权制度的法源。否则,既与物权法定主义相悖,又与《立法法》的规定有违。由此可见,《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35条不是判断公路所有权归属的规范,即使将该条确定为公路所有权的判断规则,也因这一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次过低而无法起到确权的作用。 综上,在《物权法》及其所援引的其他法律——《公路法》对公路所有权的归属未作界定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物权法》关于物的归属的一般规则来处理。纵观《物权法》,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和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之分,前者如矿藏、水流、海域(第46条)、城市土地(第47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第50条)、国防资产(第52条第1款);{35}后者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第48条)、野生动物资源(第49条)、文物(第51条)、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第52条第2款)。就这些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物权法》上的规定都是:只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时,才属于国家所有。就此,王利明教授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都是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因而所有权当然归国家。但是,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已经逐渐开放,允许民营资本和私人资本进行投资,因此,这些设施中只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才能归国家所有。”{36}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毕竟是基于投资而人工兴建的,该财产的形成凝结着人们的劳动,这是在确认所有权归属时所应考量的一个重大因素,不能仅因为它是基础设施就认定为国家所有。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公路行业是一个弱周期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现金流稳定、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投资回收期长、服务全社会等特点。{37}正是从这个角度,有学者认为,公路在本质上属于“公共产品”,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公路所有权主体应当属于国家,{38}不适于融资租赁。本文作者以为,是否具有社会公益性,是否属于“公共产品”,不是判断所有权归属的考量因素,只有在法律基于其公益性将其直接规定为国家所有时,上述因素才具有意义。更何况,在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变革的现状下,纯粹的公共产品很少,很多基础设施都带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而且按照基础设施的可销售评估方法,多数基础设施都具有可销售性。{39}由此可见,公路所有权并不专属于国家,其他民事主体亦可取得公路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当然可以取得公路的所有权,{40}包括投资建造取得、行政划拨取得以及以受让等法律行为取得等。这一观点得到了融资租赁实践的回应与支持。{41}准此,基础设施的融资租赁并不违背基础设施产业的内在特性。 三、基础设施的权利架构——以其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为中心 基础设施,又称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是源于拉丁文“infra”(下部、底层)和“structure”(结构、建筑物)的合成词,{42}其原意是地上定着物的底部结构或下部结构。{43}以“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为题的《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将基础设施定义为“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其中将“经济基础设施”界定为永久性的工程构筑、设备、设施和它们所提供的为居民所用和用于经济生产的服务,包括公用事业、公共工程(大坝、灌渠和道路)以及其他交通部门(铁路、城市交通、海港、水运和机场)。{44}这一界定为经济学界广为接受,本文讨论的范围也仅限于此,不及于社会公共设施(即所谓受教育水平、社会风尚、生产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等)。 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与基础设施所占有、通过的土地的所有权相互独立,两者并不必然属于同一主体。{45}在承认公路等基础设施可以由除国家之外的民事主体所有的情况下,尚需研究的是,公路等基础设施与其所定着的土地是什么关系?除国家之外的民事主体取得公路等基础设施所有权之后,同时取得该基础设施所定着土地的什么权利?会不会因为所谓“地上定着物和其所定着的土地相一致”而丧失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这还得从土地及不动产的权利架构说起。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46}反映在民事权利上即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不同的形态,私人无从取得土地所有权。由此可见,即使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地上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无从取得基础设施所定着土地的所有权。在我国现行土地利用制度之下,国家和集体两个土地所有权人均不直接利用土地,他人利用土地需取得相应土地之上的其他权利。就地上定着物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而言,